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某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波、唐子杰,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某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福舟,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某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该公司员工。
被告承接第三人开发项目土石方工程后,将土石方挖运作业分包给原告,双方签订《土石方挖运合同》,对承包方式、计价标准、付款节点、结算依据作出约定。原告完成土石方施工后,原被告多次核对工程量并出具多份确认单据。被告支付部分进度款后,以建设方未完成最终结算、部分费用需要扣减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多次协商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立案后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最大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约定工程量以建设方确认为结算依据,被告以此抗辩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唐子杰律师团队接受原告委托后,第一时间完整梳理全部案件材料,仔细研读《土石方挖运合同》条款,归集双方多份工程量核对确认文件,梳理项目施工、交付、竣工验收相关事实证据。
办案过程中,被告抗辩案涉项目部分工程未取得建设方最终结算,水电费、文明施工费等应当抵扣工程款,主张仅需按约支付 70% 进度款。唐子杰律师团队围绕抗辩要点展开应对,结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指出土石方属于基础隐蔽工程,案涉项目多期土石方完工后已经开展主体施工,工程早已交付使用;未完成建设方结算不能归责于实际施工的原告,被告也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应当扣减的各项费用。庭审中,代理律师重点就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欠付金额、利息计算等核心问题充分举证、发表代理意见,论证虽然合同写有以建设方确认为准,但不能无限将结算风险转嫁分包施工方,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应当认定付款条件达成,充分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助力法庭查清案件全部事实。
案件结果
判决理由
案涉《土石方挖运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虽然合同约定最终造价以建设单位认可工程量为准,但案涉土石方为基础隐蔽工程,项目多期土石方完工后已经开展地上主体施工,工程已实际交付。被告与第三人未能举证证明未完成竣工验收、结算系客观不可归责事由,不能以此拒付剩余工程款。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工程量、价款确认文件,被告主张扣减相关费用却未提交对应证据,不予采纳。因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工程实际占有交付时间,法院酌定以案件受理之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7% 计息。
裁判结果
1、被告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 3195511.5 元;
2、被告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3.7% 支付利息,自 2022 年 6 月 2 日计算至工程款全部清偿完毕;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3476 元,原告负担 1396 元,被告负担 32080 元。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 号)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